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V-113-司拍-130-202501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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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趙敏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趙暐弘即趙淇湧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6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趙暐弘即趙淇湧於108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5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25日至115年6月25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未依約償還,尚積欠355,257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通知債務人趙暐弘即趙淇湧、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務人趙暐弘即趙淇湧、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新港 後壁厝 324-68 68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3 新港段後壁厝小段324-68地號 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巷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38.04 二層:38.04 三層:35.91 合計:111.99 陽台:9.38 平台:4.69 雨遮:0.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