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3-司拍-131-2024122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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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相 對 人 張歲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民法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紀倍宗,擔保其本人對原抵押權人紀倍宗於111年9月14日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10月14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1年9月14日向原抵押權人紀倍宗借款220 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11年10月14日,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尚欠本金220萬元。嗣原抵押權人紀倍宗死亡,聲請人繼承上開債權後已辦理變更抵押權人,並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7 三義鄉八股段146-2地號 三義鄉廣盛村11鄰廣聖120之7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100.86 2層:100.86 3層:53.07 總面積:254.79 陽台:9.2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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