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4
案號
MLDV-113-司拍-132-2024121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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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林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林靜怡、債務人林式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債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7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林靜怡、債務人林式實業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19 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8,11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31日之本票1紙,並約定利息。詎聲請人於屆期後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相對人林靜怡、債務人林式實業有限公司尚積欠5,341,09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通知相對人林靜怡、債務人林式實業有限公司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相對人林靜怡、債務人林式實業有限公司,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通西 549 53.68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3 通霄鎮通西段549地號 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3層 一層:51.76 二層:51.76 三層:51.76 合計:155.28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