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V-113-司拍-135-2025033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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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吳冬攸 相 對 人 李慶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為1/2),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1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並於 同日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113年12月10日提示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2月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段 1405 339 2/8 2 苗栗縣 苑裡鎮 田中段 1407 128 2/8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65 田中段1405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3.82 二層:53.82 三層:53.82 屋頂突出物:13.87 合計:175.33 陽台:11.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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