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MLDV-113-司拍-139-202501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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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相 對 人 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票據、借款、貨款、保證、透支、貼現、損害賠償之債務全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2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分別於108年2月15日、111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 款160萬元、12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08年2月15日至123年2月15日及自111年6月15日至116年6月15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未按期清償,尚積欠1,145,58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大湖區農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借據、貸放資料查詢、催告書、郵件收件回執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2月2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公館鄉 齊佳 5 4419.34 60/10000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3 苗栗縣○○鄉○○段0地號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4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層次:四層 92.9 陽台:10.85 1/1 共有部分:461建號、6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 共有部分:469建號、4,06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10000。 2 219 苗栗縣○○鄉○○段0地號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地下室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層次:地下層 29.1 1/92 共有部分:469建號、4,06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1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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