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MLDV-113-司拍-140-202503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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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藍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25日、109年10月26日將其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21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9年2月20日、139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林祐葆即於(1)109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9年3月2日起至119年3月2日止,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2)109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7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0月28日起至129年10月28日止,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書面通知相對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自113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117,409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2月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上南勢坑 22-32 61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69 南勢坑段上南勢坑小段22-32地號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 一層:40.68 二層:40.68 三層:40.68 屋頂突出物:8.19 總面積:130.23 陽台:6.6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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