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MLDV-113-司拍-142-202503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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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誌豪 相 對 人 余修熒 黃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7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為自93年8月20日起至143年8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余修熒邀同第三人莊賢文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 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95年2月15日起至96年2月15日止。詎借款人屆期未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86,927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本件借款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存摺存款融資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 影本為證。 (五)本院於114年1月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中央 302-14 139.56 1/1 所有權人:余修熒1/2,黃雅芬1/2 2 苗栗縣 頭份市 中央 302 351.29 77/1000 所有權人:余修熒77/2000,黃雅芬77/2000 3 苗栗縣 頭份市 中央 286 3.6 1/19 所有權人:余修熒1/38,黃雅芬1/38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3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住家用、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 一層:74.59 二層:73.27 三層:53.55 騎樓:7.23 樓梯間:12.37 合計:221.01 陽台:15.99 平台:3.96 屋簷:12.39 1/1 所有權人:余修熒1/2,黃雅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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