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MLDV-113-司拍-43-202412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林惟仁(歿)於108年2月18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11年4月14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依首揭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二)又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惟仁於112年5月18日 簽發票面金額22,687,200元且到期日為113年2月29日之本票予聲請人,惟經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付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703,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6月13日通知債務人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芸竹即林惟仁之繼承人、林冠宇即林惟仁之繼承人、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9月1日送達上開債務人、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大同 999 3,419.80 100000分之1302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99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大埔里2鄰科專三路23號十樓之五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十層:90.58 陽台:7.79 全部 共有部分:大同段1602建號、2,11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02;大同段1603建號、2,722.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285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