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V-113-司拍-84-202410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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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張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9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2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770萬元,其借款 期間自104年12月29日起至124年12月29日止,並約定利息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810,215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9月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文山 246-8 129.74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2 文山段246-8地號 苑裡鎮苑北里1鄰慈德街21號 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一層:65.52 二層:65.52 三層:65.52 突出物一層:24.3 合計:220.86 陽台:16.47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