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V-113-司拍-90-2024100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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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相 對 人 林萬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林俊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林俊光邀同蘇婕嫻為保證人,於110年10月19日 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140年10月19日止,另約定自112年5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9日止,按月付息,自113年5月19日起至140年10月19日止,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付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7,697,372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8月2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中央 688 147.0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8 中央段688地號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89.68 二層:89.68 三層:24.4 合計:203.76 陽台:9.7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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