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MLDV-113-司拍-92-2024111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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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翁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1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翁瑞華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 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 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8年2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在案。 (二)嗣債務人翁瑞華於108年2月27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103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08年2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7日止,另約定每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999,292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4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8月29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南段 1132 73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2 龍南段1132地號 後龍鎮大庄里21鄰光華路398巷19號 住宅用、 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3.75 二層:43.75 共計:87.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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