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V-113-司拍-99-202410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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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傅懋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啟鴻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   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   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其所有之苗 栗縣通霄鎮中山段386地號、387地號、388地號土地及121建號建物,為擔保其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9月16日及113年4月27日向伊借款合計500萬元,詎債務人逾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惟未提出最新第 一類不動產謄本,經本院於113年9月1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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