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司消債核-5-20241016-1
字號
司消債核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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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苗栗縣造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温立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温立僑間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温立僑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 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 人已於113年10月9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3年10 月9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 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