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V-113-司消債聲-4-20250121-1
字號
司消債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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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8日因身體不適 就醫,經醫生告知肝指數不佳,需多加休息,如請假會減少收入,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4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於113年7月23日確定,於上開更生之執行程序中,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37,516元、每月必要支出總額為34,152元(包含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7,076元、長子扶養費17,076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35頁)。就債務人主張健康因素之部分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惟該就診紀錄之內容係記載建議門診定期追蹤,並未有需居家休養之記載,是否因而有延長履行期限之必要,尚有所疑;關於收入部分,經本院函詢所任職之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回覆債務人於上開就醫日後,113年4月至8月薪資所得分別為39,021元、38,524元、39,021元、38,723元、38,342元,實略高於上開更生執行程序時之薪資收入,又債務人現每月增加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4,070元、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苗栗縣政府函附卷可稽,可見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亦有所提高。另債務人雖陳報需支出長子扶養費17,076元,然長子現每月增加領取低收高中職學生補助費6,825元,扣除上揭補助後,債務人現每月支出扶養費僅為10,251元,是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亦稍有減少。綜上,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還款能力有何受影響,亦無從認定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故本件延展履行期限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