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MLDV-113-司票-776-2024111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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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史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洪承暘即洪佳源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五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查聲請人主張之提示日皆早於本票之到期日,核屬到期日前 提示,不生提示效力,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2年5月19日 180,000元 112年11月13日 CH767933 002 112年5月19日 180,000元 112年11月14日 CH767927 003 112年5月19日 20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CH767928 004 112年5月19日 300,000元 112年12月27日 CH767931 005 113年4月8日 300,000元 113年4月9日 CH767934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