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MLDV-113-司票-797-2024112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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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張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士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8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1月1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