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MLDV-113-司票-806-2024112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李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江月英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本票 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