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LDV-113-司票-952-202503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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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游柏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樂廷、張珍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 未提出本票原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