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5

案號

MLDV-113-司繼-1088-20241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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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徐品淇 徐渼倪 徐譓蕎 單亦薪 單寅勝 黃薇倢 楊曜碩 楊曜謙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承羲 黃薇倢 聲 請 人 單翌捷 單予棠 單予恬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妙娟 單亦薪 聲 請 人 劉家妤 法定代理人 劉建均 徐渼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錦才於民國113年6月2日死 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0○○○○○○○○),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3年6月2日死亡,其生前育有8名子女 徐文雄、徐采淋、徐文良(歿)、徐芷樺、徐睦航、徐曉傑、徐怡青、徐淑媛,聲請人徐品淇、徐渼倪、徐譓蕎為徐文雄之女,聲請人黃薇倢為徐采淋之女,聲請人單亦薪、單寅勝、單翌捷為徐芷樺之子女,聲請人劉家妤為徐渼倪之女,聲請人楊曜碩、楊曜謙為黃薇倢之子,聲請人單予棠、單予恬為單亦薪之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徐文雄、徐采淋、徐芷樺、徐睦航、徐曉傑、徐怡青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75號、第1037號、第1088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徐淑媛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徐品淇、徐渼倪、徐譓蕎、黃薇倢、單亦薪、單寅勝、單翌捷、劉家妤、楊曜碩、楊曜謙、單予棠、單予恬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徐品淇、徐渼倪、徐譓蕎、黃薇倢、單亦薪、單寅勝、單翌捷、劉家妤、楊曜碩、楊曜謙、單予棠、單予恬 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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