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3
案號
MLDV-113-司繼-808-202410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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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徐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彭三妹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死 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巷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另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育有7名子女彭瑞芳(歿)、彭堃聲( 歿)、詹瑞肩、詹炫聲、彭垣聲、詹宏聲、彭禮聲,彭瑞芳生前育有3名子女馮惠玲、馮志明、馮志傑,彭堃聲生前育有2名子女彭泳銨、彭翊菲,聲請人為彭禮聲之女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79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實無誤,堪信為真實。雖被繼承人之子女詹瑞肩、詹炫聲、彭垣聲、詹宏聲、彭禮聲、孫子女彭泳銨、彭翊菲(代位彭堃聲)已就被繼承人遺產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9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外孫即聲請人馮志明、馮志傑已因逾期未補正,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馮志明、馮志傑仍係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應可認定,且馮惠玲至今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