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3-司繼-858-2024102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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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劉明峰 劉明昌 劉家如 朱修德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 號六樓 劉子寧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明昌 謝欣婷 聲 請 人 巫菊蘭 洪巫月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巫玉妹於民國113年7月5日 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19鄰縣○路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3年7月5日死亡,其生前育有7名子女 劉基明(歿)、劉基鑫(歿)、劉基權、劉基吉、劉桂珠(歿)、劉芬玲、劉惠玲(歿),劉基明生前育有子女劉廷英、劉汝雯,劉基鑫生前育有子女劉懿潔、劉明諧,劉桂珠生前育有子女黃俊翔,劉惠玲生前育有子女賴緻營、賴威嘉,聲請人劉明峰、劉明昌、劉家如為劉基權之子女,聲請人劉子寧為劉明昌之女,聲請人朱修德為劉芬玲之子,聲請人巫菊蘭、洪巫月麗為被繼承人之妹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劉基權、劉基吉、劉芬玲、孫子女劉廷英、劉汝雯(代位劉基明)、劉懿潔、劉明諧(代位劉基鑫)、外孫賴緻營、賴威嘉(代位劉惠玲)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58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外孫黃俊翔(代位劉桂珠)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劉明峰、劉明昌、劉家如、朱修德、劉子寧及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巫菊蘭、洪巫月麗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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