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司繼-970-20241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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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江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張思松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未據提出遺產管理人之 人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提出遺產管理人人選及同意書,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苗院漢家家四113司繼970字第28846號通知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於同年月25日電詢聲請人,其表示怕自己要貼錢,先不用聲請了,會儘量抽時間到法院撤回;又於同年12月19日電詢聲請人,其表示想要撤回聲請,但要上班沒有時間,由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就好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已無意續行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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