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MLDV-113-司聲-100-2024102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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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斯珽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惟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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