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4
案號
MLDV-113-司聲-105-202410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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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鄭以心 相 對 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35元,並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侵害配偶權事件, 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前經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509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業經聲請人預納裁判費10,900元,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 四、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確定為1,635元( 計算式:10,900元×15%=1,635元),並應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