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司聲-129-20241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鴻贏 相 對 人 曾郁銘 張余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郁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719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余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573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8號於112年11月30日宣告該判決得假執行,是上開判決於上揭民事訴訟法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即具有執行力,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上開說明即應適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 二、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 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曾郁銘負擔其中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相對人張余浩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曾郁銘負擔其中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張余浩負擔,嗣經相對人曾郁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確定,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曾郁銘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曾郁銘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編號A處(面積約50平方公尺)之水泥地面及鐵皮結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曾郁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至交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64元。㈢被告張余浩應將系爭土地上編號B處(面積約35平方公尺)之鐵皮結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㈣被告張余浩應給付原告7,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5日起至交還第3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44元。」,除訴之聲明第二、四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外,其餘訴訟標的價額為3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並業經聲請人先行預納,又聲請人於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29日變更訴之聲明第一、三項為:「㈠被告曾郁銘應將如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系爭土地上編號A處(面積347.31平方公尺)之水泥地面停車場移除騰空後,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㈢被告張余浩應將如附圖所示,系爭土地上編號B處(面積67.22平方公尺)之甕仔雞一層鐵皮建物、編號C處之電桿移除騰空後,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聲請人變更後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414.53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變更為1,575,214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112元,並業經聲請人另行補繳。又聲請人另於訴訟程序中先行支出戶籍謄本費用30元、土地登記謄本費用2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用17,380元,故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為34,292元(計算式:3,750元+13,112元+30元+20元+17,380元=34,292元),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提出112年11月15日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費用,並非法院所函請聲請人提出,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之必要支出,不予列計。 五、準此,相對人曾郁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7 19元(計算式:34,292元×75%=25,719元),相對人張余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573元(計算式:34,292元-25,719元=8,573元),並均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