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7
案號
MLDV-113-司聲-129-2025021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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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鴻贏 相 對 人 曾郁銘 張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苗栗縣○○鄉○○村0鄰○○00 號」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