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3-司聲-133-20250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許順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月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月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命當事人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欄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惟訴訟費用之數額並未於系爭判決內併予確定,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許。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在案。惟經本院調卷審查,上開事件雖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為判決,惟該判決目前尚未確定,亦尚無執行力,則仍應待上開訴訟終結後即判決確定後,始得向本院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則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