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3-司聲-154-202503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楊豐榮 相 對 人 翁帆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86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判由相對人 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14,860元,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 為14,8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