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司聲-159-202412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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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春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