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V-113-司調-10-20250114-1
字號
司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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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文景 代 理 人 林玲珠律師 相 對 人 陳太平 陳太華 陳太國 陳太和 前列陳太國、陳太和共同 兼代理人 陳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