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

日期

2024-12-13

案號

MLDV-113-司調-130-20241213-1

字號

司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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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沈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啟添間土地糾紛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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