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10
案號
MLDV-113-司養聲-47-2024121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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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4年1 0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7年6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7年6月29日為養父丙○○與養 母丁○○○共同收養,養母、養父分別於104年10月10日、107年6月2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手抄式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出生後不久即被養父母共同收養, 養家弟弟婚後開始與其感情不睦,其已奉養養父母至最後,既然養家弟弟認為其不是周家人,故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養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結婚6年生了4個小孩,懷聲請人的時候住人家工寮,聲請人生下來受涼感冒,我也流了很多血,之後兩人一直生病,那時1斤藥要20塊,鄰居建議把聲請人送給別人,這樣才養的活,才會把聲請人出養給別人,我是無奈才把聲請人出養,當初就有說還要有來往,同意本件終止收養,聲請人其他兄弟姐妹也同意等語。另本院通知被收養人養弟甲○○於113年9月6日到庭就本件收養事件表示意見,惟其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復經本院檢附開庭筆錄函請甲○○於文到7日內具狀就本件收養表示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甲○○,然其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此亦有本院113年9月9日苗院漢家家三113司養聲47第23108號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