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司養聲-48-2024102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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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春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88年6月2 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78年6月24日為養母甲○○收養 ,養母於88年6月2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手抄式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78年6月24日被養母收養,但仍 與原生家庭維持正常往來,關係良好,生父丙○○已高齡94歲,心心念念記掛此事,希望聲請人能儘早回歸原生家庭,基於孝道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養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養母之女丁○○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媽媽過世時沒有遺產,所以聲請人沒有分到,同意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不會覺得對媽媽不公平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生父丙○○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們跟聲請人養母家很熟,她說要收養,聲請人就給她收養,聲請人養母已經過世了,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復與我的關係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同胞弟弟林賢昌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復與我們家的關係,含聲請人在內,我有5個姐姐、1個哥哥,他們對於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都沒有意見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