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LDV-113-司養聲-49-2024110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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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得聲 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法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7月10日為其養父甲○○收 養,甲○○已於113年4月2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甲○○前於89年7月10日成立收養關係,甲○○ 已於113年4月20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參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自陳略以:收養後與養父同住,養父有養我,他走之前有口頭說會留一些遺產給我,但今年養父過世,後事都交代給我親戚處理,完全沒有告訴我,村長跟我說養父沒有任何遺產,但他生前是有財產的,我身為養子什麼都不知道,他生前生病要花錢,把所有的房子都變賣養病,親戚都沒有告訴我,我親戚都說我給他養子,卻什麼都沒有留給我,我為何要給他當養子,才來聲請終止收養等語。茲審酌甲○○與聲請人生母乙○○結婚後即收養聲請人為養子,並擔負起扶養聲請人之責,現聲請人僅因未繼承養父之遺產,即聲請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對收養人顯失公平,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誠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