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1-21

案號

MLDV-113-司養聲-60-2024112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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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丁○○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地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 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收養人丙○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 二、被收養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例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 身分證)正本。 三、大陸地區許可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之收養登記證正本。 四、被收養人生父甲○、生母戊○之大陸地區收送文書地址。 五、被收養人生父甲○、生母戊○之出養同意書正本。 六、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收養人之工作、薪資、當年度扣繳憑單或財產證明文件正本 。 八、收養人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九、上開文件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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