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V-113-婚-73-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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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乙○○ 關 係 人 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 顯然之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未成年子女甲○○ 」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成年子女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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