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婚-96-20241202-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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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除其 情形可以補正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準此,提起家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且得補正之程式,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後猶未遵期補繳,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甲○○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原告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3年10月15日寄存原告轄區派出所,已於同年10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證,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