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3-家救-10-2025020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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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鈺霖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徐鈺霖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專用委任狀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1 及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觀諸上開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111 及112 年間之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有一輛2003年出廠汽車,價值為0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形式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中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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