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3-家救-10-20250212-2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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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鈺霖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請求離婚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 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