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3-家繼訴-51-2025030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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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原 告 根志雄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根美玉 根雪婷 根雪鳳 根美玲 根俊偉 根漢威 根蔚堯 古翠蘋 根宇竼 根曼儂 根曼妮 高少丁 高稜潔 根庭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根晏羚 被 告 根蘭香 根月英 根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 二、因被告根宇竼於本件繫屬期間入監服刑,本院於言詞辯論期 日未合法通知或提解到庭,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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