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家繼訴-54-20241231-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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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張維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另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張維盛起訴狀僅敘明為請求房地產契遺失提起訴訟 ,於民國102年收受郵件為父親之遺產地圖,於103年遺失,經詢問國稅局,已納完遺產稅,唯一的希望是大家坐下來好好談談,好聚好散,被告應分得各1/5的財產金額。未具體陳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未提出被繼承人張阿興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辦妥繼承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正本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日寄存送達予原吿,原告於同年12月16具狀補正,至遲於該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補正狀可查。然原告補正狀內並未具體陳述本件訴之聲明(應受法院判決之事項),迄今已逾補正期限,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所補正被繼承人遺產,其中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同鄉大西段311地號土地,亦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本院無從為遺產分割之裁判,原告之訴,亦顯無法律上之理由,然本院既依上開說明為駁回之裁定,此部分不另為判決之駁回,附予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