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報酬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V-113-家聲抗-6-20250120-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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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葉雲珍 相 對 人 葉張秋源 監 護 人 葉國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8日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酌定抗告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報酬每月新臺幣 3萬元部分廢棄。 二、酌定抗告人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報 酬為每月新臺幣5萬元。 三、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腦中風出血,經送醫後,曾於桃園友 緣養護中心、苗栗大川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養護,惟未受妥適照顧,身體頻繁出狀況,經常進出醫院,抗告人(即原審聲請人,下稱抗告人)於102年9月19日起將相對人(即原審相對人,下稱相對人)接回家中照顧迄今,並於107年1月15日起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原審疏未審酌抗告人係全日24小時幾近全年無休照顧相對人,且10幾年來,相對人鮮少再進出醫院,照護品質絕對優於專業看護或機構照顧,此亦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肯認應維持此一照顧模式,方符相對人最佳利益,這也是抗告人堅持不能讓相對人再回養護機構的原因。 (二)倘非抗告人全日照護相對人,相對人即須自行以其名下財產 聘請專人全日看護或入住護理之家,且專職看護費用每日為2,400元至5,000元不等,如聘請外籍看護,每月薪資26,046元、平日伙食每月約15,000元、夜間照顧津貼(6,000-10,000元不等)、不休假獎金加過年紅包每月1,000元,保守估計每月亦須43,000元以上,抗告人係52年出生,為有工作能力之人,因全日照顧相對人,致無法外出工作獲取收入並規劃老年生活,抗告人所付出之勞力時間應依一般市場行情列入審酌。 (三)相對人係腦中風患者,當時就是因在護理之家沒有受到良好 照顧,時常進出醫院,才返家由抗告人全日照顧,照顧相對人從早到晚很辛苦,須遵照一定程序執行,如未按該照顧流程,相對人的身體就會開始出現不適(如:便祕、腹脹、褥瘡、排尿不順、發燒、抽筋等等問題),這是抗告人經過長期測試所累積的照護經驗,才得出這套照顧相對人的模式,照顧相對人的工作實際上是需要兩人才能完成,舉例言之,相對人臥床動彈不得,每天上下床洗澡是很大的挑戰,原需兩人一同協力才能完成,但經抗告人與關係人乙○○想方設法摸索出可用移位機方式來完成上下床,此方式雖能一人完成,但需耗費比平常多出一倍的時間,點點滴滴的看護工作,抗告人是24小時的日夜陪伴照護相對人,原審裁定每月3萬元報酬,連外籍看護都不如,抗告人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僅比外籍看護需承擔的繁重,且還沒有任何休假,故該金額顯然不合情理。 (四)相對人名下財產,現金部分約有50萬餘元,老農津貼每月8, 110元,另有三筆不動產鄰近苗栗高鐵站區,依相對人持分計算,總市價約1,298萬餘元,加上現金,目前總計約有1,348萬餘元(不動產市價部分仍持續增值中),抗告人原主張每月報酬72,000元,然手足間為此照顧費用爭執不下,抗告人願將看護報酬請求調整為每月5萬元,相對人現年86歲高齡,以相對人這種病況的病人,假設再活5年也就是91歲已算是高壽,抗告人之監護報酬從107年起計算至相對人91歲118年,總計12年,總金額為720萬,相對人的財產絕對足以支應此筆開銷,請求如聲明。 二、關係人甲○○(即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關係人丙○○、關係人 葉勳宏則陳述略以: (一)抗告人多次以照顧相對人之名提出興訟,顯然不適任監護人 工作,請法院裁定更換監護人,其等均可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不會聲請報酬,抗告人現與相對人居住處所為丙○○所有,請抗告人離開該處所,並請抗告人歸還106年7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共同持分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及相對人老農津貼總金額。 (二)抗告人提出監護報酬應由相對人財產支應,是想巧立給付報 酬,先拿先贏,相對人金錢用罄後,後續之照顧費用由誰負擔,擔心屆時相對人變成人球,其等主張相對人名下祖產信託,信託所生利益作為照顧相對人之費用。 (三)現今護理之家一直在提升照顧環境與醫療後送服務,如相對 人住進護理之家可受妥適照顧,子女們也能各自打拼安靜生活,提供以下三家為同一體系長期專業經營老人照顧中心資訊(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御禾園護理之家、馨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以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四人房為例,每月收費共計45,200元,社會局補助一年12萬元,故每月費用僅需35,200元,希望安排相對人入住護理之家,費用由共同持分的房屋租金收入及相對人老農津貼支應,不足部分再共同商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 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 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家事事件法第112條第1項各款關於法院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所應審酌之因素為監護宣告事件所準用,同法第176條第3項復有明定。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7年1月15日以106度年監宣字第85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關係人甲○○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日常生活照顧事宜及一般醫療事項由抗告人單獨決定;財產處分、管理及重大醫療事項由抗告人及關係人甲○○共同決定,並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上開監護宣告裁定、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以認定。抗告人既經選定為監護人,即得執行監護人職務,則其依前揭規定聲請酌定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受監護人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之監護人報酬數額,於法有據,自當由本院依據監護人付出之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先予敘明。 (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先前在護理之家養護未受妥適照顧,身 體頻繁出現狀況送醫,故其自102年9月19日起將相對人接回家中照顧迄今,並於107年1月15日起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全日24小時幾近全年無休照顧相對人,10幾年來,相對人鮮少再進出醫院,照護品質絕對優於專業看護或機構照顧,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肯認應維持此一照顧模式,方符相對人最佳利益,照顧相對人從早到晚很辛苦,須遵照一定程序執行,如未按該照顧流程,相對人的身體就會開始出現不適,這是抗告人經過長期測試所累積的照護經驗,才得出一套照顧相對人的模式,抗告人是24小時的日夜陪伴照護相對人,現專職看護費用每日為2,400-5,000元不等,外籍看護每月薪資加總伙食及其他費用至少亦有43,000元,抗告人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僅比外籍看護需承擔的繁重,且還沒有任何休假,故原審裁定監護人報酬每月3萬元顯然不合情理等情。查原審委請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載明略以:相對人現無口語表達、行動、自主進食等能力,眼神無法聚焦、生活無法自理,須配戴鼻胃管進食,有生理需求時(如:排泄、肚子餓、天氣冷熱等身體不舒適),會以「啊、哦」等叫聲提醒抗告人。抗告人表示相對人上次住院係111年底,因脹氣問題就醫,此後相對人狀況穩定,目前因照顧狀況良好,均無需進出醫院,僅每週乙次中醫師到家為相對人針灸;觀察屋內備有升降床、床上鋪有氣墊、氣墊上放置水暖墊(促進相對人血液循環)、水暖墊上墊有乾淨尿布,相對人赤身躺在尿布墊上,身上各部位放置靠枕、骨頭枕(固定相對人位置,避免皮膚過度接觸摩擦),並以二層薄被覆蓋於相對人身上。抗告人為方便隨時為相對人更換尿布,遂於相對人床邊放置簡易木板就寢。抗告人因擔心相對人飲食,自己種植有機蔬菜,也會至有機商店購買商品,餐食中會適時加入食用油。屋內備有移位機、活氧機、按摩棒、輪椅、電熱扇、嬰兒油、碘酒、漱口水、尿布、營養奶、維生素等機械、用品及保養品。抗告人表示每日均會為相對人洗澡、按摩、擦乳液、清潔口腔,並協助相對人伸展、曬太陽等。家調官觀察相對人四肢肌肉雖萎縮不少,但皮膚乾淨光滑,無褥瘡或紅疹。訪視當日,相對人一排泄,抗告人即立刻為相對人沖洗後擦乾,並更換新尿布墊,動作熟練;相對人咳嗽,抗告人亦會立刻中止會談,協助相對人拍背。抗告人表示相對人若有狀況會出聲提醒伊,於長期照顧下,二人已培養相當默契,抗告人能自相對人發出之聲響分辨其需求。抗告人自述每當相對人抽筋時,會採用能量療法,播放數字音檔給相對人聆聽,相對人均能迅速放鬆下來;抗告人陳述自己每天上午6時起床準備相對人之早餐(以自種之蔬菜及有機蛋打成泥狀再過濾),調理機工作時間,會利用空檔為相對人按摩腹部、避免脹氣,約7時30分時進行灌食,用餐後協助相對人刷牙(先以清水刷一次、再以漱口水刷一次、最後再以清水刷一次,共有三道清潔程序)、洗臉、抹乳液。8時會餵相對人吃中藥,保養身體。9時會使用移位機將相對人放置於輪椅上,並推相對人外出曬曬太陽、泡腳,10時會給相對人吃黑棗露助排便,10時10分幫相對人全身按摩、拉伸活動筋骨、理髮、剪指甲等。11時會打果汁給相對人喝,並開始準備午餐。14時30分左右會帶相對人至廁所如廁、排便,並接連洗澡、擦乳液,約需耗時1小時。17時會準備晚餐給相對人食用,18時餵食中藥,19時刷牙、洗臉、擦乳液。21、22時分次給予牛奶(因相對人新陳代謝慢,醫師有交代食物需分多次提供),補充營養。半夜若相對人有排尿,會出聲提醒,抗告人即會起床協助更換,每晚約2至4次不等。其中若有空檔,抗告人會做家事、整理居家環境,週六會外出買菜及生活日用品,外出期間,會請關係人乙○○協助透過家中監視器監看相對人,以防緊急突發狀況。家中若有客人到訪,為避免相對人感染,抗告人會進行全室清潔及消毒;抗告人照顧相對人親力親為,提供之照顧品質不輸看護,手足雖對於其報酬數額有不同意見,但均坦言相對人受照顧狀況良好,肯認抗告人照顧之用心;家事調查訪視報告總結認為,相對人無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24小時在旁照顧,臥床十年,肌肉不可避免萎縮,但皮膚狀況仍良好,現亦鮮少因病入院,顯見受照顧狀況良好。抗告人雖未受專業看護訓練,然其照顧品質優質、穩定有目共睹,且須24小時看顧相對人狀況,無法外出工作,至今已約十年,給予相當報酬並無不妥。 (三)另關係人乙○○(即相對人監護宣告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亦具狀表示,相對人為特殊病人,照顧不易,其與抗告人試過各種食療、中醫、能量自然療法才能讓相對人處於相對穩定平衡的狀態,因抗告人一人日夜照顧相對人,犧牲自己許多休息時間,相對人照護品質明顯提升,很少再進出醫院,抗告人的照顧品質顯然勝過專業護理機構,因抗告人的精心照顧,相對人得以平安順利,也讓我們兄弟姊妹可以無後顧之憂的專注在各自的家庭和工作(參抗告卷第73-79頁、第167頁、第187頁);關係人甲○○、丙○○、葉勳宏於107年間相對人監護宣告案件審理時,對於抗告人照顧相對人之品質良好並不爭執(參原審卷第30-32頁),直至原審家事調查官於113年3月28日電訪丙○○時,其表示相對人受照顧狀況良好,對於讓抗告人繼續照顧相對人無意見,然對於抗告人要求高額報酬,實無法負擔,同意以家中祖產收租每月5萬餘元加上相對人老農津貼,共計6萬餘元來負擔相對人生活費用及抗告人報酬,不希望手足再自掏腰包。甲○○表示抗告人照顧相對人很好,並無問題,對於抗告人報酬沒有意見,只希望抗告人不要一直以自己的標準看別人,說別人不孝,拒絕讓其餘子女探視相對人。葉勳宏表示因抗告人拒絕其探視,故無法知悉相對人受照顧情況,然目前其女兒與相對人同住,假日會協助照顧,平時也有居家服務員進出察看,認為照顧相對人費用須比照外面安養機構收費行情,以丙○○提出之意見為主云云(參原審卷第142-145頁)。觀諸上情,堪予認定抗告人一人長年全心投入照顧相對人,日夜陪伴,能具體知悉相對人日常生活作息並描述照顧相對人之各項細節,相對人受有良好照顧,亦經上開關係人即相對人所有子女之肯定,相對人在抗告人悉心照顧下,因而得以維持一定生活品質,此一照顧模式依客觀經驗法則,絕不亞於專業看護或護理之家,且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對於親情需求與依賴,亦非專業看護或護理之家所能滿足。 (四)又經本院職權查詢112年至113年全日看護費用,112年費用 行情,全日照顧費用每日2,400至5,000元,113年費用行情,包日部分每日約3,000至5,000元,包月則是每月70,000元以上,外籍看護基本薪資則為25,000至35,000元,有優照護網站及Care724照顧服務平台網站資料在卷可參,核與抗告人前揭主張之看護行情費用大致相符,且抗告人主張外籍看護費用需另計其伙食費、夜間照顧津貼及不休假獎金等其他費用,加總至少有43,000元之費用亦屬合理。另上開關係人提出相對人可接受以下三間機構照護,分別為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御禾園護理之家、馨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經本院查詢機構網站資訊,御林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費標準為每月33,000元至40,000元,且經本院電詢該機構,其表示僅收較健康的住民,無法自理需全日臥床的人不適合入住該機構,有本院113年12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御禾園護理之家收費標準單人房每月43,000元至46,000元,雙人房每月40,000元,五人房每月36,000元;馨禾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費標準單人房(VIP大房)每月49,500元,單人房每月46,000元,雙人房每月39,500元,以上三間機構關於消耗性器材、非消耗性器材、特殊營養品之收費均另計,且會依照住民狀況評估後,訂定實際收費金額。就相對人之病況以觀,如需維持一定品質的照護,上開機構之單人房每月基本收費亦至少需43,000元以上。況如上述,目前有些安養中心僅收較健康的住民,對於無法自理需全日臥床的人不與收住,縱能入住,所得照顧品質自無法與抗告人如上悉心程度相比,相對人既能受到抗告人較好之照顧,且有一定財產支應,自不能從省錢方式思考,以免損及相對人權益。 (五)再查,相對人名下最新資料112年度財產所得,所得來源包 含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與利息所得共222,533元,財產有房屋一棟、六筆土地,財產總額共7,377,883元(此為公告現值之金額,市價則更高)(參抗告卷第233-237頁),復參酌抗告人與長年負責紀錄相對人帳目之關係人乙○○(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具狀表示,相對人名下現金部分約有50萬餘元,老農津貼每月8,110元,另有三筆不動產鄰近苗栗高鐵站區(後龍鎮二張犁段893號、造橋鄉北豐湖段0003、造橋鄉北豐湖段0003-1),增值空間極大,以相對人1/6之持分計算總市價約1,298萬餘元,加上相對人目前現金,總計約有1,348萬餘元,此有本院核閱其等提出之上開土地登記謄本、附近土地實價登錄及買方議價委託書可佐(參抗告卷第190-192、201-221頁);且乙○○與抗告人及其他關係人同為相對人子女,均負相同之扶養義務,到庭表示感念抗告人之認真照顧與辛苦,認為核給抗告人之報酬應該在6萬元以上,如沒有辦法,至少也要4萬5仟元至5萬元,相對人之財產應用在相對人身上(參抗告卷第154-155頁),因認抗告人主張非虛。是綜核前開事證,審酌抗告人對相對人多年來之良好照護,狀況穩定,以上開悉心照顧、日夜陪伴之模式,皆非機構照顧可達之照顧品質,上開關係人雖爭執擔憂照顧費用不足,然均肯定相對人長年以來受抗告人良好之照顧,本院考量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認不宜恣意改變照顧方式,抗告人主張每月5萬元之報酬尚屬合理,並無過當,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應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資料 ,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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