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家親聲-114-2024103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民國11 3年10月8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裁定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 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