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V-113-家親聲-148-2024102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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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丁○○ 丙○○ 乙○○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相 對 人 甲○○ 住○○市○○區○○里00鄰○○巷000 弄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甲○○之住所地於聲請前已 遷徒至臺中市○○區○○里00鄰○○巷000弄00號3樓之4,有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足參,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