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3-家親聲-167-202502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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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M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對於所生未成年子女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之親權全部停止。 二、選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未成年子女CP00000000之監護 人。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停止親權事件,為家事事件之戊類事件;定監護人事 件為家事事件之丁類事件,應由法院依家事非訟程序進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0款、第3條第4項第6款及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亦規定甚明。又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非僅指父母積極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以危殆行為而言,即消極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或態度,或不管理其財產等,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活發生破綻,皆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391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未成年人CP000000 00(下稱案主)住所地之主管機關,案主之母即相對人有偷竊、詐欺、吸食安非他命、酒駕等多起前科,並患有憂鬱及躁鬱症,在身心科就診但未按時服藥,同住親友皆表示其情緒狀況不穩定,112年3月2日接獲醫院通報表示相對人住院期間精神恍惚,消極學習育兒技巧,出院後對案主不聞不問,新生兒用品、費用、出生證明皆未處理,去電相對人稱會照顧案主,但全無照顧計畫,有遺棄之情形,醫院通報兒少保護,經調查相對人對案主不聞不問,親友亦無意願協助,評估案主後續有照顧及安全疑慮,聲請人依據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3月20日9時45分緊急安置案主,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調查評估:相對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幻想幻覺及自殺情事,相對人無意願接受治療用藥,導致情緒起伏不定,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又因身心状況無法工作,經濟及居所皆仰賴男友,評估相對人無照顧案主之能力。相對人非初次遺棄子女於醫院,生育多名子女皆無實際照顧經驗,相對人男友及親友無意願照顧案主。綜上結論,家庭處遇期間相對人已有疏忽照顧之實,相對人確實不適任親職,無能力盡到擔任監護人的義務,基於兒少最佳利益,經聲請人權衡案主後續處遇需求,爰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聲請停止相對人全部親權,並選定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為監護人,俾利後續處遇並維護兒童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所述,有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代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一欄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停止親權評估報告、113年度第二場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案件處遇重大決策會議紀錄等附卷可參。本院綜合全情並參酌前揭資料所載,認相對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幻想幻覺及自殺之情形發生,無病識感,皆無穩定用藥,導致情緒起伏不定,又頻繁因吸食毒品入監,足認相對人無能力盡到擔任監護人之能力與義務,對案主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確有停止其親權之必要,堪予認定聲請人主張為真,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及民法第1090條規定停止其全部親權,並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之代表人,得受指定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擔任案主之監護人,符合其最佳利益,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於法並無不合,亦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