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2-12

案號

MLDV-113-家親聲-168-20241212-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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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事件,而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丙OO設籍在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0號,並居住於屏東縣,有戶籍謄本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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