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V-113-家親聲-91-2024122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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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 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亦規定甚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為未成年子女即相對人丙○○ 、甲○○、乙○○之母,因聲請人欲移轉相對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之哥哥風云晴,其行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且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不得雙方代理,故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丙○○、甲○○、乙○○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本院於 113年10月30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5日內補正敘明本件移轉登記之原因事實及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為何、提出擬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該通知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本件聲請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丙○○、甲○○、乙○○之利益,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