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推定之訴

日期

2024-11-13

案號

MLDV-113-家調裁-12-20241113-2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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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越南國人民 HO THI QUYEN TRANG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推定之訴事件,本院民國113年7月23 日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裁定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一、第二行「109年2月12日在越南登記結 婚」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6月7日在越南登記結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丙○○與乙○○於2016年(即民國105年)6月7日在越南登記結 婚,有越南國蓄臻省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判決字號:01/2020/HNGD-ST判決書記載可證(卷第67-80頁),本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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