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V-113-建簡上-2-20241118-1
字號
建簡上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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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崧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璦米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複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億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享惠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 月12日本院111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 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 111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附帶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上揭法律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