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3-救-38-20241022-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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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謝永紳 代 理 人 應少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國榮 黃秋蓉 黃淑雍 黃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主張其無資力,業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見113訴488卷)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